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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泽的小档案

阿泽的靓照

姓名:朱泽 ZhuZe
昵称:赤龙虾/ Chilongxia/
生日:1987年10月14日 Oct.14.1987
出生地:陕西.西安 Shannxi.Xi’an
少年居住地:江苏.泰兴 Jiangsu.Taixing
目前居住地:陕西.西安 Shannxi.Xi’an
MSN:chilongxia@msn.com
Gtalk:chilongxia@Gmail.com
QQ:592358
Mobile:13659239977
相册:http://592358.photo.qq.com

由来:阿泽的驿站

  阿泽的驿站(www.a-ze.com)-赤龙虾(chilongxia)的草根博客前身是“赤龙侠冰河工作室(IceRiverStudio)”,诞生于2002年3月,名字叫的有点狂,不过只是一个不知名的个人小站而已,那时候我还在上初中,学业上碌碌无为,却整日痴迷于网络的花花世界,很喜欢钻研一些所谓的黑客技术,出于对“冰河木马”的作者黄鑫的崇拜,与我“威震八方”的网名“赤龙侠”一组合,赤龙侠冰河工作室便成立了,成员也只有我一个,收集了一些关于冰河的文章,从源码之家(mycodes.net)下载了几个HTML模板,七拼八凑做成了那个网站,早期使用的是8u8.com的免费空间,只支持HTML,没有FTP功能,只能WEB上传和修改,还申请了一大堆只有转发功能的免费二级域名,记得还当时网易的126.com是最稳定的,后来8u8因为某些原因被关闭了,我的小站也没有备份,数据全部丢失。印象中当时使用8u8做的比较出名的是雪落无声音乐网,推广手段很流氓,在8u8关闭了之后也就消失了,雪落无声上面留的站长QQ我一直还加着,不过至今没见过上线,也不知道那个站长现在混的怎么样了……

  2003年的时候阿杜走红大江南北,还有当时有个做网站统计程序的阿江比较牛,于是就跟风给自己起了个名字叫阿泽(a-ze),在万网查了一下a-ze.com可以注册,不过万网当时¥300大洋一年的注册费让我犹了了好几个月,那可是我一个月的生活费啊,谁知到了6月份再查的时候,a-ze.com竟然被一个外国人给注册了,当时心痛不已。2004年8月,偶然间发现a-ze.com因为没有续费被释放了,顿时大悦,立马注册了我人生中的第一个花钱的域名,当时还买不起空间,转发到了一个提供的日记服务的网站上,那个网站的模板做的还比较漂亮,不过那个网站我已经忘记叫什么了,因为也没怎么在上面写过东西,所以印象不深,总之不是新浪、搜狐、网易之类的大网站,他们当时还没有这种服务,其实2004年的时候国内就已经有一些网站提供博客服务了,只是当时“”这个词还没有流行开。

  2006年我上大学了,终于狠下心买了一个100M的ASP空间,用PJBlog开通了自己的独立博客“阿泽的驿站”,之所以叫驿站,是因为我对“e”这个字母和发音情有独钟,a-ze可以理解为a到z这个26个英文字母全部很e,亿、易、意、艺、译、逸……发“YI”这个音的字太多了,而且以E开头的英文字母意思也很广泛,最有代表性的除了Easy、English还有Electronic等等……所以我觉得E是充满智慧的,我的网站可以叫E站,后来觉得还是驿站看着比较舒服一点,所以就叫驿站吧,阿泽的驿站就是打造互联网智慧的聚集地!当然,这个目标还有点太远了,以我目前的能力只能贴点我觉得有智慧的东西,我写的东西就算不上是智慧了,不过确实是我心灵上的驿站。

  阿泽的驿站从2006年10月到现在度过了四个年头,程序上也从强大的PJBlog转换到了更强大的WordPress,但是阿泽的信念永远不变!

  关于阿泽的故事先讲到这里,欢迎朋友们常来阿泽的驿站坐坐,阿泽期待与大家一同分享智慧,感悟人生!

2009年6月

本文来自: 关于

搜狐评论:珊瑚虫一案,同样的标准,TX相关人员也应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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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仔细阅读了控方的起诉书、以及被告律师的辩护。笔者认为,soff应当被判无罪,但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
但就本案披露的一些事实,以及根据公安与检察机关的起诉标准来说,腾讯公司也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相关人员应该被批准逮捕。如果soff被判有罪,以同样的标准,腾讯公司也一样会被判有罪。
在论述腾讯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前,我们先来看珊瑚虫增强包的合法性,同时大家要明确一点腾讯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珊瑚虫增强包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不得进行复制,传播,获利。否则很容易达到犯罪的标准。下面有几点法律上是完全支持soff的行为。
1、 根据相关的资料表明珊瑚虫增强包是由soff开发的软件,soff对其拥有著作权。
2、 珊瑚虫增强包是一个修改工具,其本身未修改QQ任何东西。
3、 在制作该修改工具的时候,运用到逆向工程等技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年初颁布了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采纳此观点,该解释明确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 普通用户下载珊瑚虫增强包与腾讯QQ后,运用珊瑚虫增强包对腾讯QQ进行修改,这个过程也是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5、 该修改工具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法律风险。根据腾讯与soff的民事官司,法院已经裁定不正当竞争不成立。
6、 腾讯在其官方网站长达两年的时间提供珊瑚虫增强包下载,如果该行为未经soff同意,由于其下载量巨大,对应的司法机关有理由对腾讯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对腾讯的非法收入进行调查。
上述6点,足以让腾讯上法庭。并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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